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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中学的一起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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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8 09: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Sao 于 2012-7-8 11:00 编辑

老骚今早上菜市街买菜,接到了一份家长手里发的传单,特地传上来给大家看看
这种事情应该发到咱们论坛嘛,节约纸张
手机拍的,大家将就着看看
唉~但愿天底下的人都能平平安安健健康康的
发传单的是这个孩子的奶奶,哭的撕心裂肺的,唉~就不多说了
IMG_20041.jpg
发表于 2012-7-10 23: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39条规定,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身体受到伤害,其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使其受伤但没有直接致害人的以及因教职员工等实施侵权行为使其受伤的,如果受害人一方可以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
二、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其他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由实施侵权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受害人一方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关于教育、管理职责范围问题,《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只有在学校确实履行了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学校的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学生上课期间,体育老师擅离岗位;饮水机漏水存在安全隐患;学生受伤后,学校并没有立刻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这显然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2-7-8 10: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坑爹的北辰,苦了孩子了
发表于 2012-7-8 10: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诶,这些学校啊。。。
发表于 2012-7-8 11: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诶,坑爹的北辰
发表于 2012-7-8 11: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走法律程序,一分钱都没有。前面的钱还要追回来。不要听一面之词
发表于 2012-7-8 11: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北辰的一部分老师,你懂的!
发表于 2012-7-8 13: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学校还真没责任 最多一点经济赔付  是意外事故   学校该做的都做了   大家先学学民法再来拍砖
发表于 2012-7-8 13: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在昆明,几个报社、传媒早就来了,很快就会引起教育部门的重视了!虽然昆明不咋滴哦,可对比下来还是不错啊……
发表于 2012-7-8 13: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怪他们了,体育老师什么的都是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2-7-8 14: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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