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意 发表于 2012-5-22 20:27 这个应立法 如受益人没有经济能力承担 应划归于公(工)伤一类 由国家政府 来负担见 义勇为人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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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意 发表于 2012-5-22 20:32 加大侦查力度 天网恢恢 早日拘凶
317011 发表于 2012-5-22 20:41 在这种变味的世界中还有如此单纯的见义勇为者,我首先表示感动!! 其次,出现这样的事情,强烈谴责被救助 ...
salevan 发表于 2012-5-22 20:44 这样的人就该被强奸,就该没得人帮助!苍天啊,大地啊,怎不把这样 的垃圾收了呢?从理论上来讲你是没有要求 ...
木月静风 发表于 2012-5-22 22:51 这个社会已经变成什么“都不要,只要钱;什么都要,不要脸”啦
hjw198524 发表于 2012-5-22 23:06 见义勇为,精神可嘉;忘恩负义,天理难容。钱律师,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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