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溢意

[百姓维权] 同乐广场噪音维权 住建局及时采取措施并网络回复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09: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文明呼声之
【兽兽系列】之逃离陆良城!
http://www.luliang.org/forum.php ... 00&fromuid=8126
(出处: 陆良论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09: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呼声之
政府管理一下吧
http://www.luliang.org/forum.php ... 71&fromuid=8126
(出处: 陆良论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09: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呼声之
每天这样大的噪音日子还要承受多久?
http://www.luliang.org/forum.php ... 82&fromuid=8126
(出处: 陆良论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09: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呼声之
这2天晚上有疯子在广场唱歌
http://www.luliang.org/forum.php ... 53&fromuid=8126
(出处: 陆良论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6 09: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借鉴外地经验嘛,广场舞的音乐用小蜜蜂来解决。其他陀螺之类的,因规范一下时间,乐了自己,要也考虑别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14: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salevan 发表于 2015-9-6 10:36
看来老同学你是被广场舞噪声伤的太深,违法的事情还是不能去干,这个要有关部门和老乖头子老嬷嬷们协商解决 ...

是呢,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维权才有效!可我们不知道同乐广场大灯是谁开关啊,如果知道,早就争取了!

点评

麻烦告诉一下噪声维权的微信群号!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9-6 16:5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6 15: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陆良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曲府登183号)
登记编号:曲府登183号





第9号

《陆良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31日陆良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陆良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城区环境噪声污染,营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县环保、公安、规划、文体广电、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第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七条 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八条 禁止在晚22时至次日晨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以对特定区域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活动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县建成区内的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在县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扩音喇叭、高噪声设备或者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禁止经营者将商场、门市、店、堂、摊点及影剧院等商业文化经营场所的音箱和喇叭置于街面播放。

第十二条 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箱、喇叭等声源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曲靖市陆良县陆良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人:zst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6 16: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溢意 发表于 2015-9-6 14:18
是呢,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维权才有效!可我们不知道同乐广场大灯是谁开关啊,如果知道,早就争取了!

麻烦告诉一下噪声维权的微信群号!谢谢。

点评

[attachimg]134614[/attachimg]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9-6 18:3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18: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溢意 于 2015-9-6 18:43 编辑
同乐市场 发表于 2015-9-6 16:59
麻烦告诉一下噪声维权的微信群号!谢谢。
mmqrcode1441536005533.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9-6 18: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陆良网 ( 滇ICP备2022000708号-2 )

法律顾问

GMT+8, 2026-8-25 16:31 , Processed in 0.193092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中国 © 陆良网 2008-2023|关于陆论

运营机构:陆论工作室|站务QQ:450043295

Powered by Discuz!|滇网安备53032203502002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