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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gx540612

[百姓维权] 交警部门,请还行人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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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10: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6-6-1 08:22
对啊:所以执法者,必须是“专业者”!非专业的人,惹事闯祸的概率大的很呢。

这样的专业全世界都不存在的,除绑架什么的有专业狙击手待机瞄准,一般情况下比如突发事件,哪里有时机哪里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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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一件事情由热点转为焦点的时候,其的认定就得有一定的“文本标准”并经过事实性质的认定来裁定了啊!仅不过是:这种裁定的成本太高了,很多时候大家承受不起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 10:45
要是杀一辈子猪的屠夫,案板上的肉他倒是可以随心所有操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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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10: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兰 发表于 2016-6-1 10:05
这样的专业全世界都不存在的,除绑架什么的有专业狙击手待机瞄准,一般情况下比如突发事件,哪里有时机哪 ...

要是杀一辈子猪的屠夫,案板上的肉他倒是可以随心所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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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们不一定:案板上的肉,在很多时候,并不决定于屠夫,它还得有客户所决定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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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 10: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兰 发表于 2016-6-1 10:05
这样的专业全世界都不存在的,除绑架什么的有专业狙击手待机瞄准,一般情况下比如突发事件,哪里有时机哪 ...

所以,当一件事情由热点转为焦点的时候,其的认定就得有一定的“文本标准”并经过事实性质的认定来裁定了啊!仅不过是:这种裁定的成本太高了,很多时候大家承受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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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明天就执行,当交警在人行道处理违章停车时,遇到车主站出来说,你们越权了,谁给你们的权力,你们只有对在路上行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理,人行道的处理你们没资格。你又肿么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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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 10: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兰 发表于 2016-6-1 10:06
要是杀一辈子猪的屠夫,案板上的肉他倒是可以随心所有操作

哪们不一定:案板上的肉,在很多时候,并不决定于屠夫,它还得有客户所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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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是要哪块肉,操刀的屠夫精准的刀法熟练成精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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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18: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6-6-1 10:47
哪们不一定:案板上的肉,在很多时候,并不决定于屠夫,它还得有客户所决定呢!

客户是要哪块肉,操刀的屠夫精准的刀法熟练成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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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专业”了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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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18: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6-6-1 10:45
所以,当一件事情由热点转为焦点的时候,其的认定就得有一定的“文本标准”并经过事实性质的认定来裁定了 ...

假如明天就执行,当交警在人行道处理违章停车时,遇到车主站出来说,你们越权了,谁给你们的权力,你们只有对在路上行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理,人行道的处理你们没资格。你又肿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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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怕是交警自己说的吧?任何人,对于交通的保护对象都是很清楚的:交警他保护的首先是人的行路权,而不是车,这一点恐怕交通法的立法依据不会错掉吧?如是象你这样说,恐怕交警们首先就得学习交通法了——他们把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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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 18: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兰 发表于 2016-6-1 18:25
客户是要哪块肉,操刀的屠夫精准的刀法熟练成精了

这就是“专业”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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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专业非彼专业,此专业是活动的游动的不特定性,彼专业是案板上固定的一生职业操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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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18: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zgx540612 发表于 2016-6-1 18:28
这就是“专业”了啊!

所以此专业非彼专业,此专业是活动的游动的不特定性,彼专业是案板上固定的一生职业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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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都是根据特定的职业及工作对象性质所确定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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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 20: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兰 发表于 2016-6-1 18:34
所以此专业非彼专业,此专业是活动的游动的不特定性,彼专业是案板上固定的一生职业操手

专业,都是根据特定的职业及工作对象性质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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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 2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剑兰 发表于 2016-6-1 18:28
假如明天就执行,当交警在人行道处理违章停车时,遇到车主站出来说,你们越权了,谁给你们的权力,你们只 ...

这个怕是交警自己说的吧?任何人,对于交通的保护对象都是很清楚的:交警他保护的首先是人的行路权,而不是车,这一点恐怕交通法的立法依据不会错掉吧?如是象你这样说,恐怕交警们首先就得学习交通法了——他们把执法主体搞错了啊!你说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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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交警说,是车主这么说,很多车主被拖车时这么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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