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首例“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今天开庭
本帖最后由 钱朋林 于 2012-5-22 20:04 编辑陆良首例“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今天上午开庭,地点:陆良县龙海乡派出法庭,本律师免费为见义勇为人刘克强代理诉讼。
本帖最后由 钱朋林 于 2012-5-22 20:04 编辑
庭审中,被救被告母女俩杨某、张某,声称我们没主动要求他(刘克强)搭救,是他自己要去追那小偷被杀伤的,与我们无关,我们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soso__10295490326708603431_1:}铁肩担道义 ! 诚实谎言 发表于 2012-5-22 20: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小偷没抓到?
由于缺乏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案件至今未能侦破。 诚实谎言 发表于 2012-5-22 20:04 http://www.luliang.org/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事件变味了```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soso__7046496742624969923_4:}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天意 发表于 2012-5-22 2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人在面临危险情况时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挺身而出,所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给受害人以补偿,符合公平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将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伸张社会正义的行列中来。 钱朋林 发表于 2012-5-22 2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见义勇为人在面临危险情况时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挺身而出,所实施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他 ...
这个应立法如受益人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应划归于公(工)伤一类 由国家政府来负担见
义勇为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以弘扬社会的正气,提倡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风气! 刘克强在自己受伤后,在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经过手术治疗后,第二天苏醒,便向医生要求回陆良治疗(在昆明每天医疗费用较高),最后在医生再三要求下,刘克强住院四天便转回陆良培芳医院治疗,而这短短的四天便花去家里两年的积蓄13053.27元。 钱朋林 发表于 2012-5-22 20: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由于缺乏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案件至今未能侦破。
加大侦查力度天网恢恢早日拘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