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爹啊!
钱朋林 发表于 2012-7-10 23: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39条规定,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身体受到伤 ...
专家一来,责任自然分明
坑爹的北辰
{:soso_e136:} 好多学校都一样的有些偏远的 学校就更不用说
大家都是经事的人
我当年打球不小心把我同学的眉骨给打破了,还是我班主任带着出去弄的 我都没出去
啃妈的北辰
{:shocked:}
唉 ,这什么学校啊
钱朋林 发表于 2012-7-10 23: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39条规定,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身体受到伤 ...
你是律师?
走天涯 发表于 2012-7-11 20: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分析得非常正确!陆良所有学校都应该加强管理,制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都说了你就一法盲就这点破事 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连“突发事件”的定义都没搞懂 又是坑爹坑妈的瞎嚷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