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百姓梦 发表于 2020-5-22 19:36:10

代表建言

建议人大完善《民诉法》209条原文: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改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的确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上级检察院复审。理由:1、该条的规定与国家近期发布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有抵触。2、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工作谁来监督      。3、预防腐败。 群众利益无小事 2020年5月qq:1143635379

zgx540612 发表于 2020-5-23 13:55:29

民诉法是普通法,《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是特别法,二者之间各有面向。再说,这二者的监督已由程序规定为各级人大负责,并没有上述所说的漏洞!如有漏洞,其最大的仍是“权力和人情”的存在,这一点基本在现实里是非常难于解除的——除非是世界上彻底没有了人类或权力,甚或是“生活”的存在啊!{:big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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