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三中四少年打死女精神病案宣判,最高获刑12年
曾经的“玩”命游戏,如果说是少年懵懂的话,如今,事发10个月后,四名少年为这“懵懂”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分别获刑10年~12年不等。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可贵。被打伤致死的女精神病患者年仅20岁,她曾是4个男孩的学姐,虽然他们也许并不知道。而那天,2010年4月21日,正是一个为生命而设的日子——玉树地震哀悼日。 受害人的家属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在罪名上,他们认为这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他们也觉得判轻了。 抛开刑与法不谈,对生命,我们应当怎么尊重?即便这是一个有缺陷的生命。这是四个少年最需要承担的人生课题。 《四少年的“玩”命游戏》追踪 玉树哀悼日的凌晨,曲靖陆良县4名中学生翻出学校围墙,当街将一名年仅20岁的女精神病患者殴打致死。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林波有期徒刑12年;同罪判处被告人何葵11年;同时,另外两名被告人谢雄波和王坤鹏也以同罪分别领刑10年。 【罪名】 故意伤害罪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陆良县的谢林波、何葵、谢雄波、王坤鹏4名中学生翻墙离开学校外出上网,在该县三岔河镇小广场遇到流浪在外的精神病患者钱金芬,为取乐逗笑,4中学生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持碎石、树枝、竹竿轮番殴打,用打火机烧其身体,折磨羞辱长达数小时。当日凌晨被害人在被人发现后送回家的途中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无视国法,为玩乐而将被害人殴打、折磨致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还认为,四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当。 由于四被告系未成年,今年1月12日,曲靖中院移师陆良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所出示的证据,四被告均没有异议。 【辩护】 “被害人家属也有一定过错” 谢雄波的辩护人认为,谢雄波未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品行良好,能坦白认罪,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谢林波的辩护人认为谢林波是从犯。何葵的辩护人也以何葵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系从犯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王坤鹏除了认为自己是从犯外,还认为受害人家属也有一定的过错,为自己开罪。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为玩乐而将被害人殴打、折磨致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四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谢雄波、王坤鹏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其余两被告在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均系未成年犯罪,除谢林波外其余三被告人均积极赔偿受害方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坤鹏认为的受害人家属有过错以及几名被告人提出的自己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依据四被告的犯罪情节和各被告具备的从轻情节,对四被告均做了从轻处罚。 【赔偿】 “精神抚慰金”未获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审理中,受害人家属要求谢林波赔偿8万余元,同时向四被告提出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没有支持这项赔偿请求。民事部分法院判决谢林波赔偿受害人家属一万余元。 昨日,受害方代理律师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伍开国律师透露,受害人家属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在罪名上,受害人家属仍然坚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四被告的刑事责任;在量刑上,受害人家属认为,一审量刑偏轻,受害方家属将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汪艳霞) 么么。 应该依法处罚...... 哪有那么多未成年 回复 salevan 的帖子我听到的传说是,那年天然气泄漏,央视下来女记者采访,被轮了,然后…… 量刑有点轻 无法无天这些孩子
真该好好教训哈 本帖最后由 独孤一秋 于 2011-2-24 13:58 编辑
这回代价大了吧,这事件应写入教科书,让不懂事的小朋友好好学习一下. 按照法理来说,四人的确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因为四人主观上没有想杀人,只是情节恶劣严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至于量刑方面,由于嫌疑人及时进行民事赔偿,法律上的确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条款。个人认为,其实就法律层面来说,对于四个未成年人的量刑还是比较合适的。大家可以从道德方面谴责,但法律就是这样。另外民事赔偿方面,本人认为法院判得较少,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应该的,应给与支持。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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